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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機關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發布: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 日期:2012-12-28

河北省公安機關
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行政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和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2]240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境內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
第三條  省公安廳負責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設區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行政許可。
第四條  省公安廳指導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組建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現場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附錄1)及下列材料:
1、從事的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和爆破作業區域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b、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c、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或煤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d、科研院所單位的注冊登記憑證復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在固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的相關證明材料。
e、當上述憑證未載明限定的作業區域時,須提交經有關管理部門鑒章確認的證明資料。
f、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產活動證明。
2、自有專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包括可移動庫)的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證明倉庫所有權的憑證;
b、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符合《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的安全評價報告,應包含安全評價機構安評資質文件的復印件;
c、當年度由設區市公安機關組織驗收的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治安防范系統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3、相關管理人員及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簡歷表。
b、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c、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中級及以上理學、工學學科范圍畢業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的復印件;
d、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簡歷表;
e、治安保衛負責人的任命文件、簡歷表。
f、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g、至少5名爆破員、2名安全員、2名保管員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h、與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
i、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4、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包括以下資料:
a、與作業類別相配套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載明設備名稱、品牌、型號、用途、購進日期、價格;
b、證明前款設備所有權的相關票據復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以下資料:
a、發布相關制度的文件;
b、《安全管理制度目錄》(附錄3)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c、《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附錄4)所列各項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發布的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者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文件、及名單。
e、與保安公司簽訂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專職保安守護合同的復印件,峒采企業安檢服務的合同復印件。
第六條  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單位,向省公安廳提出申請,并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附錄2)及下列材料:
1、有效的工商登記證明,包括至少一種以下資料:
a、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b、合并重組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及相關股分情況的證明資料;
c、新成立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及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2、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包括移動庫)的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證明倉庫所有權的憑證;
b、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符合《爆破作業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導則》的安全評價報告,應包含安全評價機構安評資質文件的復印件;
c、當年度由設區市公安機關組織驗收的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治安防范系統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d、經公證機關鑒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復印件,租用合同出租人應于儲存庫所有權人一致;
e、倉庫注冊地公安機關出具的修改民爆信息系統記錄信息的證明。
自有儲存庫的不必提供d、e兩項資料。
3、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的有效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或當年的本單位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中專用設備應與申請單位提供的專用設備清單、發票一致;
b、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事務所的資質憑證復印件。
4、符合申請規定數量、級別要求的,自公安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業績證明(申請四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資料:
a、項目施工合同書、設計文件、完工證明等復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實施的作業項目還需提供安全評估報告、安全監理報告復印件;
b、項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對該爆破項目或爆破設計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c、提供項目業績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非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不能作為申報的業績;
②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業績不能作為設計施工業績;
③兩家及以上企業聯合施工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相關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業為準;
④總承包項目的業績,以實際承擔設計施工的主要責任企業為準,即以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為準;
⑤整合后新注冊成立企業的設計施工業績可以合并計算。
5、相關管理人員及涉爆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簡歷表。
b、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c、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中級及以上理學、工學學科范圍畢業證書、技術職稱證書的復印件;
d、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簡歷表;
e、治安保衛負責人的任命文件、簡歷表。
f、等級、數量、學科范圍符合規定要求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g、數量符合規定要求的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的《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復印件,作業證上載明的單位須與本申請單位一致;
h、與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復印件;
i、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為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6、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的證明,包括以下資料:
a、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的專用設備清單;
b、專用設備的原始購買發票復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包括以下資料:
a、發布相關制度的文件;
b、《安全管理制度目錄》(附錄3)所列各項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c、《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目錄》(附錄4)所列各項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d、發布的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者確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名單的文件、及名單;
e、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所有權人與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守護合同復印件。
第七條  申報的申請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需提供4套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申請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需提供5套申請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電子文件光盤。
2、申請材料中提供的相關資料應當數據齊全、填寫規范,除需要當事人簽署的意見、簽名、日期外,其他填報內容一律打印;
3、申請材料中各種憑證復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勞動保障部門、安全評價單位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需加蓋出具單位的公章;
5、申請材料統一采用A4紙打印,字跡清晰、修改部分需蓋單位公章;
6、申請材料須制作目錄、打印頁碼、活頁裝訂;按以下規則分冊:第一冊包括申請表、單位相關資質證件復印件、單位法人簡歷表、管理人員及爆破作業人員基本情況一覽表、爆破作業項目業績一覽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相關資料;其他人員、專用設備、工程業績等資料單獨裝訂成冊。
7、PDF電子文件的內容齊全,頁序應與申請材料一致,頁面端正,文字、數據、印鑒完整清晰,刻錄的光盤內不得有其他無關信息,在光盤標識面標記申請單位名稱。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條  收到申請的公安機關,應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附錄5),送達申請人;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附錄6),送達申請人,明確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即時填寫《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附錄7),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4、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四章  審  查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后,要組織對申請單位申報的申請材料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向申請單位所在地市級(營業性)或縣級(非營業性)公安機關下發《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通知書》(附錄8),對申請材料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系統驗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規定派駐保安員專職守護;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是否符合規定并取得危貨運輸資質證明,駕駛員、押運員是否取得危貨車輛駕駛、押運資質證明,是否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并運轉正常;
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等爆破作業人員的資質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5、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第十條  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填報《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登記表》(附錄9),經主管局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登記表》提供的審查結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對第九條中的1、2、3、4項,經審查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缺項的,通知申請單位3日內補充完善并經屬地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2、對申請單位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終止審批程序,履行內部程序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附錄13),送達申請單位,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現場核查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后,要組織對申請單位申報的申請材料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向申請單位所在地市級(營業性)或縣級(非營業性)公安機關下發《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通知書》(附錄8),對申請材料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系統驗收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規定派駐保安員專職守護;
2、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是否符合規定并取得危貨運輸資質證明,駕駛員、押運員是否取得危貨車輛駕駛、押運資質證明,是否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并運轉正常;
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等爆破作業人員的資質證件是否真實有效;
5、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前三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第十條  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填報《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登記表》(附錄9),經主管局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十一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根據《爆破作業單位資質審查登記表》提供的審查結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對第九條中的1、2、3、4項,經審查內容與事實不符或缺項的,通知申請單位3日內補充完善并經屬地設區市或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蓋章確認;
2、對申請單位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終止審批程序,履行內部程序后,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附錄13),送達申請單位,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申請后,要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制作《爆破作業單位現場核查委托書》(附件10),委托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從專家委員會抽調專家組織現場核查工作。
爆破作業單位的現場核查按照《河北省爆破作業單位現場核查實施細則》進行,現場核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登記注冊類憑證、資質憑證、許可證、職稱證、作業證、資產審計報告、專用設備購買發票憑證、業績證明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或有作假情形的,判定為不合格。對其中出具虛假、偽造資料的申請單位及其出具該憑證的人員,通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登記在案,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四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3日內出具《爆破作業單位現場審查報告》,加蓋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印章,并將《爆破作業單位現場審查報告》制作成PDF格式電子文件。
《爆破作業單位現場審查報告》申請單位、專家評審委員會、申請單位屬地市、縣公安機關和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各一份。
 
第六章  審  批
 
第十五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主辦人員根據市、縣公安機關反饋意見和現場核查報告,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初步意見,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附錄11)并在主辦人員意見欄上簽署意見、日期及簽名后,將審批表和申請材料、書面審查、現場審查材料逐級報治安(危爆)部門有關領導審核。
第十六條  治安(危爆)部門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日期及簽名,將申請材料報省廳或市局主管領導審定。
第十七條  省廳或市局主管領導對申報材料等相關資料進行審定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表》上簽署意見、日期及簽名。
第十八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向社會公示;不予批準行政許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送達申請單位,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章  公示及公告
 
第十九條  準予爆破作業單位資質行政許可的,在互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內。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省公安廳門戶網站和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門戶網站上公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局門戶網站和河北省工程爆破協會門戶網站上公示。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公示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資質等級、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爆破作業項目施工業績目錄、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施工業績目錄等。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公示以下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作業地點、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基本情況、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相關許可證件基本情況等。
第二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整理反饋意見報有關領導審閱;無反饋意見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附錄12)并向社會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爆破作業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許可證件編號、資質登記、從業范圍、簽發機關、簽發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15日內,填寫《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基本情況備案表》(附錄14),向省廳備案。
 
第八章  決定和送達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制作《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通知申請人領取《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許可事項批準決定書》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并通知屬地公安機關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九章  變更和延續
 
第二十三條  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期滿前6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簽發公安機關提出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提到的時間均為工作日, “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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